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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认郭德纲诽谤师傅事实存在 仍宣告其无罪

2007-04-04 来源:中新网

今天上午,天津市红桥区文化馆馆长杨志刚诉相声演员郭德纲涉嫌诽谤一案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定郭德纲的行为不足以达到情节严重,不构成诽谤罪。

  北京法院网也对今天的宣判进行了直播。根据直播,法院经审理查明,自诉人杨志刚于1991年7月20日被天津市红桥区文化局任命担任红桥区文化馆馆长(兼),被告人郭德纲曾与自诉人杨志刚同在红桥区文化馆工作。

  杨志刚退休后,在2006年3月2日至6日出版的《燕赵晚报》、《华夏时报》、《燕赵都市报》中,自诉人杨志刚在接受上述媒体采访时,披露了曾在该文化馆工作过的被告人郭德纲部分个人隐私,其中包括郭在文化馆工作期间模仿领导签字报销个人费用近一万元,后其帮助找票抵帐,最后降到4000元以下才免了他的刑事责任,又偷偷拿走单位的行头及两度娶妻并育有一子。

  上述郭德纲的隐私被披露后,2006年3月7日被告人郭德纲在网络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我叫郭德纲》的文章,该文章中称其进文化馆认了一位老师,因当事人还健在,姑隐其名,就称为馆长。其在该文中,披露了该馆长用公款装修自己房子,与女同事同居等个人隐私,至此自诉人杨志刚以郭德纲犯诽谤罪提起诉讼,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上述事实,有自诉人杨志刚、被告人郭德纲提供的证人证言、公正文书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自诉人杨志刚指控被告人郭德纲犯诽谤罪,经查被告人郭德纲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在文章中虚构了时任文化馆馆长的杨志刚用公款报销装修自己的房屋及与女同事同居的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德纲的上述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故被告人郭德纲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据此,法院对被告人郭德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德纲无罪。二、驳回自诉人杨志刚要求被告人郭德纲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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