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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卖淫和嫖娼 都成了搞笑的事

2010年01月27日 温哥华港湾

在加拿大卖淫和嫖娼都成了搞笑的事:说“搞笑”主要指的是相关的法律,让人不由得怀疑相关部门是不是弱智,制定出了如此无聊的法律出来。本来问题很简单,或者向中国学习,一律禁止。或者向荷兰学习,发牌经营。无论哪一种,不管效果如果,起码严肃,也能看出政府的趋向的态度,但弱智如加拿大,偏偏做了个“骑墙”派,出来了现在的相关法律。

既承认卖淫的合法性,又确定卖淫行为的非法性。天哪,让嫖客们何去何从。当然,这符合加拿大政府一贯的特点,左顾右盼,顾此失彼,患得患失,还有很多词可以形容这种状态,最解气的一个就是,脱了裤子放屁。

和对毒品的管理一样,既承认吸毒,又不准毒品交易。

所以不难得出结论,加拿大的立法机构,一直苦于平衡,而尽力平衡的后果就是两头不讨好。而在这里,也就出现了很有趣的现象,可以吸毒,可以卖淫,但不能买毒品,不能招嫖,让从业者进退两难,让执法者也首鼠两端。

法律的矛盾,再配合警察部门的荒唐,本来挺严肃的事就变得搞笑了。像下面说的,警察放线钓嫖客完全像是一个笑话,只不过这个笑话让人觉得悲哀,在温市还有那么多抢劫、杀人、偷盗等恶性案件不断的情况下,在警察部门屡屡叫苦资源不够的的背景下,这种“钓鱼”的案例一再上演,不由让我们怀疑相关部门的居心何在,原来是警察在钻法律的漏洞?

作为普通市民,我们需要做的是两点,一是要求相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毒品也好卖淫也好,非法就是非法,合法就是合法,然后从上到下制定出统一的管理方案。二是警察部门,麻烦把精力放到正经事上,不要让市民们整天听到的除了醉驾、打人就是钓鱼捉嫖。

温哥华星岛日报报道称,遭警方拘捕并入读嫖客学校(John School)的学员,绝大多数是在街头买春时,被警方在诱捕行动中拘捕。

警方在实施此类拘捕时,法律依据是《加拿大刑法》第213条中有关「以卖淫为目的展开沟通」的内容。

该项法律条文规定:任何人在公共场所或在可被公众看到的地方,

(a)停止或意图停止任何机动车辆;

(b)阻挡行人、车辆的自由流动及建筑物的进出口处;

(c)停止或意图停止他人,或以任何方式同他人进行的沟通,如果其目的是为参与卖淫活动或自妓女处获得性服务,均属违法行为,可被判有罪及接受裁决。

「公共场所」的定义包括:公众有权到达的任何地方、任何停泊在公众地方的机动车辆以及任何公众可以看到的地方。

该法律条文可概括为:任何在公共场所以卖淫为目的进行沟通均属违法。该法律自1985年12月起开始实施,在本国首次将嫖客纳入该项「卖淫沟通」条款中,使警方拘捕嫖客获得法律依据。

加拿大法律规定,两个成年人达成共识,进行性交易是合法的,可是,上述第213条款,以及《加拿大刑法》中第210条有关「妓寨」条款,以及第211条有关「淫媒]的条款,却使得合法卖淫的可能性几乎难以存在。

一个本地生长的未婚华裔男子,在大街上向乔装妓女的女警搭讪,当场被拘捕。他完成嫖客学校一日学习后大吐苦水,坚称自己无辜,当时并无买春的意图。他认为,执法者对公开站街揽客的妓女不闻不问,反而拘捕只是同妓女「聊天」的公众,实属不公平。

嫖客学校由低陆平原约翰霍华德协会受警方委托举办,学员均为初犯者,他们可选择自掏腰包缴费500元参加一日学习,而避免上法庭吃官司。

记者获淮旁听1月16日,最新的一期嫖客学校学习班,学员共有24人,大多数为白人及南亚裔男子,只有一个华人男子。嫖客学校主办者再三叮嘱记者,嫖客不是被定罪的罪犯,为保护他们的私隐,记者不可在课堂上拍照、录音及主动接触他们做访问。应记者要求,嫖客学校负责人米切尔(Ian Mitchell)在下课前向学员表示,《星岛日报》的记者在场,希望访问学员,但以学员自愿为前提。

大多数学员下课后,看到在门口等待的记者,均快步离去,有些甚至转头或低头,不欲记者看清他们的面部。课堂上唯一的华裔男子却主动上前同记者打招呼,他是唯一向记者透露心声的学员。

他自称洋名托尼(Tony),外型打扮颇为前卫,身穿黑色棉外套、牛仔裤及运动鞋,头髮精心梳成数个大钉刺的形状。讲流利英文的托尼说,他会讲一点点广东话,在本地出生及长大,父母都是来自中国的移民。

托尼说他在去年10月一个周末的晚上10时左右,在温市被警方拘捕,当时他同几个朋友刚在温市中心观看完温哥华加人冰球队(Canucks)的比赛,驾车沿京士威大道(Kingsway)东行回家。他说当时看到油表显示车内汽油不多了,在行驶到维多利亚街(Victoria Dr.)路口时见到有加油站便想加油,但一转念想去前面路口的另一家油站,看看价格是否便宜些。

托尼说他在那乃磨街的路口,看到此处油站的价格较上一个路口还高,便想返回维多利亚街加油,由于无法在京士威大道上做U型转弯,便打算在那乃磨街路口向右转,希望绕行回去,没想到噩梦自此开始。

托尼表示,他前面当时有一辆白色货车停在最右侧行车道的路口处,有一个年轻女子站在路边,伏身在右侧车门处,似乎在同司机说话。不久后白色货车离去,托尼称他刚要启动时,该女子向他摆手致意,似乎有话要说,他于是摇下右侧车门车窗,同该女子交谈起来。

他以「记不清了」为藉口,不肯透露谈话的具体内容,但说自己绝对没有主动询问对方可否提供性服务及开价多少,都是该女子主动谈话并引诱他回答。托尼说该女子同他说了几句话后,突然转身沉默离开,也没有发出任何信号,当时在旁边、看似行人的两个男子,迅速上前表明他们温市警员的身分,同时有一辆有标记的警车迅速驶来挡住他去路,警员著他下车并扣上手铐。

托尼有些激动地表示,他是一个好人,以往从未嫖妓,当时同女子交谈并不是想同她进行性交易,他只是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错误的地点。

他说,今年27岁,尚未结婚但有女友,没理由召妓,并反问记者:「你看我像是找妓女的人吗?」

令他感到后悔的不是落入女警的圈套,而是自己对相关的法律一无所知,他表示一直以来,始终认为妓女在街头揽客卖淫是违法的,实在不知道同她们聊下天也会犯法。

他说发生此事多少感到丢脸,没告诉父母及女友,并称现在明白本国有关卖淫的法律,但对警方的做法还是感到忿忿不平:妓女公开站街寻找嫖客没人抓,反而是同她们交谈的人成为警方抓捕的主要目标,哪有这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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