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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不道德!中国人在国外最丢脸的讨价方式

2008-11-15 来源:新浪

希望借这篇小文,提醒一下大家在国外购物一定要注意,丢中国人的脸事小(丢脸的人已太多,虱子多了不觉咬),万一自身利益受损就不值得了。

我曾经看到有位女士,在一家女性内衣店发现一款胸罩标价$2.99,而其它同样的胸罩则标价$29.99。讯问经理后被告知标价错误,但仍然在结帐时坚持支付$2.99并以索要该经理的名字和顾客服务部电话作为要挟手段,最后该经理让步,宜修女士终以$2.99购得此商品。

咋看来这是一个消费者狡诘的胜利,殊不知该消费者的做法并不受法律的支持,只是商家的实际对策让她占了点小便宜而已。

读过国际商法的人都知道,法律规定,商家对于一件商品的标价只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购买邀请”(Invitation to treat),而不是最终的售卖价格,商家有权拒绝消费者的出价。比如:一位消费者走入超市,看见一瓶水标价1元,这个1元是Invitation to treat;消费者拿着水到收银台,支付1元,是消费者对这瓶水“出价”(Make an offer);商家接受1元并把水卖给消费者,是“接受了出价”(Accept the offer);如果商家不同意以1元将水卖给消费者(理由可以是标签弄错或是其它),可以“拒绝该出价”(Reject the offer)。这是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即使告也是赢不了的。

为什么国际商法会这么规定呢?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为了保护商家的利益,因为只要是人就会犯错。如果失去了这种保护,假设一样本来标价10万元的商品少标了一个0,商家将不得不以10倍的折价将商品卖给消费者,商品的实际价格越高,商家的损失就越大。

说到这里有人要问了,商家犯错为什么要消费者来承担?这个问题本身就有些不讲道理。首先,消费者并没有承担什么。如果消费者不买这样东西,也不会有什么经济上的损失。而商家则不同,所以需要承担的是他们。如果有人非要说诸如“错误的标价浪费了我的感情啊!”之类的话,我无语,这不是一个正常人(Reasonable person)该叫的真儿。英美法系因为是以Common law为主的系统(在此不做解释,有兴趣的可以去查相关资料)所以特别注重Reasonable person,因为法官必须以Reasonable person的标准去审判。

那么,有人又要问了,如果法律这样保护商家,那么商家就可以肆无忌惮地犯错了不是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好的商家都特别注重“商誉”(Goodwill),所以为了维护自己好的商誉,商家也会特别小心地、尽量避免犯错,以免毁了自己的商誉,得不偿失。在英美法系的国家,经常会在每天早上看到商家们在报纸上登载的“更正告示”,告知消费者他们发出的广告中哪些价格标错了。这就是商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商誉而做出的努力,尽管他们已经在标价问题上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回到上面的那个例子中来,宜修女士之所以最后能够以错误的价格购买到商品,完全是商家出于维护商誉的考虑,并不是商家害怕宜修女士在法律上可以告得赢自己。20几美元的差价对商家来说是九牛一毛,所以一般都不会抓着不放的。但是还是要提醒大家一定要懂得这项法律,因为一旦有消费者不懂法,与商家在价格高昂的商品上产生纠纷,也许会觉得自己受到法律的保护,试图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那么就有无谓损失金钱的可能。法律诉讼可不是免费的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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