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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中国“化学阉割”, 能解决性侵问题吗?

2020年9月6日 来源:文化纵横

今年以来,各类性侵事件相继爆出,震惊舆论。在此背景下,如何惩治和预防性暴力犯罪的发生,成为人们热议的重要问题,其中一些声音认为,中国有必要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通过引入“化学阉割”来震慑性暴力犯罪。本文梳理了“化学阉割”的作用机理、各国做法、适用对象及正反面意见。

本文作者认为当人们把化学阉割视为性暴力的解药之时,反映出的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对生物医学工业的病理化论述毫无反思。化学阉割的原理无时无刻不在向社会暗示,此类的“治疗”可矫正人的性行为甚至性倾向。而在预防性侵行为的基础机制存在诸多法律漏洞时,引入“化学阉割”似乎依然遥远。

本文原载“南都观察家”,作者章罗储林。特此编发,供诸君思考。

8月29日晚,??江哈尔滨发??起“同村邻居性侵5岁幼?”案件,这是继新城王振华涉嫌猥亵2名女童、律师鲍毓明涉嫌性侵养女后,儿童性侵又成为了舆论焦点。高发的熟人作案、缺乏外界?援、整体性羞耻的社会?化语境,使性侵暴行的曝光变得困难。更何况儿童心智发育尚未健全,在被要求回忆性侵经历的时候,会因内心世界和外在环境之间不断调整,不?觉地拒绝透露或是不断更换陈述,也加剧了立案的困难。

对于性犯罪防治的方式,除近期呼声较高的“提?性同意年龄”,在欧美和韩国实施的化学阉割,也被不少国人关注期待。

“化学阉割”:并不是把人变作太监

1996年,美国加州立法,以化学阉割处理性犯罪者。随后美国部分州也立法,执行类似措施,德国、法国以及瑞典进而彷效。2011年,韩国通过了实施化学阉割的法案,适用于对16岁以下未成年者进行性侵犯的犯罪者。一些国家虽没有直接针对化学阉割明订特殊的法令,但也有其他配套法律允许医师开立强制治疗药物,以作为社区性罪犯管理策略的一部分(例如英国、加拿大),以降低性暴力加害人回到社区生活之后令人不安的恐惧。

对于“提高性同意年龄”的反对者,他们顾虑单凭司法系统无法防治性犯罪。在鲍毓明一案中,他以自身律师从业经验钻空子,咬定他与李星星(化名)非养父女关系。一旦刑事司法系统无法独力用司法手段防治性犯罪,所谓的科学与医学就成为借重的资源与手段。化学阉割,更是如此议题的例证之一。

所谓化学阉割是对已发育的男性施以抗雄性激素素药物,以减少睾固酮(testosterone)的生理反应,而达到类似外科阉割效果。由于睾固酮的主要作用在维持正常的性趣(sexual interest)与性唤起,因此人体内的睾固酮含量(浓度)的高低,就会影响性趣与性唤起的程度,当然也会影响性行为的表现。

“化学阉割”不会让人永久不育。“化学阉割”其实就是一种荷尔蒙疗法,“阉割”不了实实在在的东西。它的后果包括欲望降低、性幻想变少、从各种性行为中感受到的快感减退,但不会对每个服药者都造成勃起障碍,更不会造成永久绝育的后果。因此,韩国国会并没有用“阉割”二字,而是用“防止性冲动的药物治疗”而代替。

“化学阉割”有效吗?

多数的结论认为睾固酮对人类的攻击行为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例如,1976年Rada等人指出,暴力强奸犯血清内的睾固酮浓度,较“非暴力”强奸犯与恋童癖患者更高。整体而言,睾固酮可能会改变一般或特殊的神经冲动机制(neurological arousal mechanism)、影响感应刺激的过程、个体的动机与注意力,采用化学阉割作为性暴力防治的科学原理,虽然是以复杂的生物医学原理为基础,但简单来说,基本上就是认定睾固酮在男性性行为中扮演着核心的角色。

但值得注意的是,以元分析(Meta-analyses)计算的结果,睾固酮与攻击性之间的关系虽然有统计上的意义,但在相关系数(r)低于0.15的情况下(在统计学中,皮尔逊积矩相关系数(文章中常用r或Pearson's r表示)用于表示两个变量X和Y之间的相关程度,即线性相关),其关系是有些牵强的。同时,心理学的研究指出,虽然睾固酮对一般的性功能是必要因素,但其作用并不具独立性,即便它可能与攻击性以及支配性有关。无论如何,睾固酮只是影响性行为诸多成因中的一环而已。

早期化学阉割的确带来再犯率明显降低的效果,但早期接受化学阉割的都是自愿参与的性犯罪者,自愿接受化学阉割,也显示这群犯罪者有自发地改过向善的动机,这可能也是犯罪率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尽管不断有国家立法通过对性暴力犯罪者施行化学阉割的法律,但就其成效而言,国际上似乎并无有力的文献或研究可以证实化学阉割的效果对性犯罪防治的显着成果。

在韩国,“化学阉割”是一个强制性的措施。而有学者指出,“化学阉割”可能会激起犯人的“报复心理”。有时候,犯人会将“化学阉割”看作是一种侮辱,从而可能变本加厉地报复社会。

性暴力是关于权力而非性欲

更值得注意的是,若以神经生物学为基准来探讨性唤起,这方面研究所累积的知识仍相当有限。研究者探讨人类性行为形成仍面临诸多复杂的问题,如发展、社会、心理、与生理等方面的关系。由于大部份的研究是基于动物实验结果的推论,故其对人体是否有同等的成效仍有疑虑。况且仅以荷尔蒙来解释人类的性行为其实过于简化,就人类而言,任何的行为反应都是透过荷尔蒙对身体(如肌肉)及心理(如情绪)的影响与中介(mediate)而来。

换言之,人类性行为的正常与否,绝对不只是神经系统中,睾固酮与单胺类(monoaminergic)神经传导物质(如5-HT)交互作用的结果而已;其亦受到复杂的人格特质组成、学习经验、社会因素及环境的影响,化学阉割所可能解决的,其实只是其中微不足道的一环而已。

大阪大学的藤冈淳子教授在其所著的《性暴力的理解与治疗教育》中说道:

性犯罪不只是受到性欲驱使,也与支配、权力有关,更是对于女性和性的价值观偏差,与对他人的关系认知错误所引起的行为。加害者想要的不是满足性欲,更想获得优越感、支配的权力,满足与人接触的需求,甚至拥有尊敬与爱情。

性暴力是一种权力关系。权力构造是孕育性暴力的温床。不论是成人对成人、成人对儿童的性暴力,这其中一定存在着权力关系:加害者比受害者有“权力”。实施性暴力绝非只满足了他们的性欲,往往还有成功欲、乐趣、拥有力量的感觉、控制欲,甚至关系到他们的自我选择和独立……而对于很多性犯罪者来说,通过性暴力所满足的欲望当中,性欲上的满足只是次要的、甚至于完全不重要。

理论上的推测是,化学阉割剥夺了犯罪者的性冲动,或是甚至性能力,但对于这些其实是要透过性犯罪确认权力或剥夺人性的犯罪者而言,可能会使他们用道具甚至杂物以“异物插入”的方式,来取代自己被化学阉割而奄奄一息的性器官使用,对被害者造成更严重的损害。

事实上,化学阉割或许能降低偏差性欲和性趣,但Bowden、Gys等人认为,此治疗实际上不太可能治愈或改变他们的性暴力行为。Meyer和Cole主张,即便睾丸会影响性唤起的程度和品质,然而根本上,大脑心智才是性行为的主导器官。在这个意义上,化学阉割不仅在某种意义上巩固了“性暴力是因为性欲”的犯罪神话,甚至可能造成更严重的伤害。

在医学与刑罚之间,隐身的医学伦理

尽管论者常常无意或刻意地忽略,但化学阉割并不是一个近年来才出现的“医疗行为”,其与1950年代所出现的治疗同性恋的浪潮出自同源。在20世纪初期,同性恋在西方社会仍普遍被认为是一种罪恶,遭到社会的恐惧、排斥甚至憎恨。在心理学与精神病学正式成为医学的分支后,同性恋则被认为是一种精神疾病。一些医学专家声称,同性恋者在经过治疗后,能够成功改变性取向。

西方社会发明了各种方法来“矫正”同性恋病症,包括非人道的对待,例如睾丸移植、电击疗法、脑叶白质切除术等,其中也包括化学阉割。人工智能之父”艾伦·图灵就是其中最有名的受害者。虽然一生功勋显赫,但他还是因为同性恋的身份,被强制接受激素“治疗”。当时他被注射的是一种叫已烯雌酚的激素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雌性激素。这些激素药不但让他在生理上无法勃起,还使其胸部开始像女性一样隆起。

当人们把化学阉割视为性暴力的解药之时,反映出的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对生物医学工业的病理化论述毫无反思的思想怠惰。化学阉割的原理无时无刻不在向社会暗示,此类的“治疗”可矫正人的性行为甚至性倾向。

虽然有愈来愈多的国家以化学阉割控制性暴力犯罪者偏差性行为的发生,但其实只是反映刑事司法政策面对性犯罪的防治着重于性侵“再犯风险”预防,而非处理犯罪人实行性暴力行为的根源以回归社会。对于化学阉割,隐身于舆论背后的问题是:这是医师对患者的治疗,还是国家运用医学知识,面对犯罪者的社会控制?这是治疗某种特定疾病的医疗行为,还是使用医学知识与医学技术,矫正犯罪者的行为?

许多医学、伦理与法律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论点,甚至部分研究者强烈主张化学阉割不合乎伦理,应废止该法。这些研究者的论点,正是建立在医学从业者必须秉承的医学伦理之上——有效、可行不应该是医学的唯一指标。

就在20世纪前半,纳粹德国的许多精神科医师,在“安乐死”有效可行的前提下,对于当时国家认为“不值得存活的生命”(如精神病患者、患有先天性疾病或心智缺陷的孩童)注射氰化物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集体的安乐死计划。就仅存资料显示,至少有7万名精神病患,数万名孩童受害,而实质上的受害者据估算可能达到数十万人。面对二战时期纳粹与日本滥用医学对人类的侵害,1948年世界医学学会通过的日内瓦宣言,写入了让后世医学从业者戒慎恐惧的两句警语:“病人的健康应为我的首要的顾念”,“即使在威胁之下,我将不运用我的医学知识去违反人道”。

医学的目的,应该是治疗疾病。而且确信治疗的效益,应该大于所带来的副作用,治疗应该取得接受医疗者的知情同意。当医学的界线不断退却失守;有效与否,会成为社会大众接受的以医学方式从事犯罪防治的首要考量因素,那么,日内瓦宣言的警示所警告的医学的滥用,或许会比众多先知所预言的世界末日更早降临。而这正是大众舆论中有关化学阉割所未曾讨论的重要问题。

“化学阉割”离中国还远吗?

事实上,目前对“儿童性侵害”的基础保护措施都还远远不够。

(1)在定罪量刑上还存在不少的法律漏洞。“强奸男童”成法律空白。曾经红极一时的歌手红豆在1998年到1999年间先后猥亵了7名男童。东窗事发后,他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结果他两年多就假释出狱。其后更继续再犯,“二进宫”。红豆所遭受的刑罚实在太轻。这是因为“强奸男童”在我国实际上是一项法律空白,以至于许多人被轻判。

“嫖宿幼女罪”更是开了法律后门。在中国法律中,还有一项“嫖宿幼女罪”(已废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都对“奸淫幼女”持零容忍态度,判刑时几乎不考量事件发生时的条件,只是在法定年龄上略有不同。可“嫖宿幼女罪”却让许多人钻了法律漏洞,甚至根本就不用受到刑罚。

(2)办“儿童案”与办正常案程序无异,忽略儿童心理,造成“二次伤害”。目前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缺乏保护女童被害人权益的配套措施或规章制度。司法人员身着制服、驾驶警车前往被害人的住所、学校取证的情况非常普遍,无形中使被害人的隐私被公布于众,使其处境更为恶劣;另一方面,对被害女童的反复询问,给其造成“二次伤害”。这种二次伤害在某种程度上有可能比第一次更为严重。当然,对男童而言也是如此。

(3)更不用提一些预防性措施。和韩国的“化学阉割”法案同时公布的还有另外一条预防性措施。一些强奸惯犯的资料会被强制性地公布在政府的官网上,以供人们查询、防范。类似的防范性举措被指伤害犯人人权,但是立法者却认为很必要。当然,更多国家是针对儿童及其家长、学校。例如加强儿童的性教育,让他们有一些卫生常识并且学会保护自己,也有对家长的性教育,让他们能够更好的守护儿童。其实,针对中国的特殊情况,更应该加强对留守儿童的保护,一些调查显示他们是遭受性侵害最多的群体之一。不论从预防的公益角度,还是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角度,目前的法律都有很多不足。这从立法思路也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将涉及儿童卖淫方面的犯罪归类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学者指出这是归类不当。如果站在人权视角,毫无疑问,应该归类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

事实上,法律离不开民情。遗憾的是,红豆猥亵儿童案,习水嫖宿幼女案都曾经是万众瞩目的案子,却未能推动立法,很快就被别的一些热点事件给代替,被遗忘。尽管没有官方数字,中国针对儿童的性侵害案绝对不少,广东省妇联与省检察院联合调研显示,2009年到2012年广东2506名女童被性侵,近半是在14岁以下。而侵犯女童的65.74%是熟人。要防范熟人作案,针对累犯的“化学阉割”绝不是最必要的措施,社群、家长、学校三位一体的作用更重要,法律的保护也不可或缺。

而“化学阉割”韩峰们就离现实更远了。有人建议我国可以把“化学阉割”作为一种技术引进,用以对那些性欲望过强、性能力过旺的人群,特别为包养情妇过多的官员和老板排忧解难,以便预防犯罪,遏制腐败。这样的想法很不现实。“酒气财色”都可能让人腐化,不爱色了,不代表就连钱财也放弃,更何况“权力就是最好的春药”。宋山木就是个好例子,他自称“性能力较弱”,依然色心不改。

“化学阉割”无疑是预防性犯罪的升级版措施。但如果连基础版都没做好,直接上升级版岂不是在空中建楼阁,徒有架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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