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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阳自杀就能一了百了?死后也能开除党籍

2017-11-28 来源: 南方都市报

2017年8月28日,经党中央批准,中央军委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原委员、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原主任张阳进行组织谈话,调查核实其涉郭伯雄、徐才厚等案问题线索。经调查核实,张阳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行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接受组织谈话期间,张阳一直在家中居住。11月23日上午,张阳在家中自缢死亡。

涉嫌贪腐的官员,在听闻纪委要调查、在纪委调查过程中“自杀”,或者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法院判决前死亡,真能“一了百了”吗?

如此,是否真的能保住自己的“政治声誉”?家人是不是还可以继续享用涉贪的财产?是否能保住涉贪的相关关系人,包括亲属在内的其他涉案人是否还会被追责?

察时局研究了相关党内文件和有关法律规定,并请教了有关人士,试图为您作一个详细的解答。

死亡之后也可开除党籍

问:在纪委调查前或在纪委调查中,涉贪官员“死亡”,是不是一定会停止调查,不再问责?

答:不是。即便当事人死亡,党组织仍然可以调查,无需撤案,仍然可以对其作出纪律处分,当事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其免于追究党纪责任。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死亡后被追究党纪责任的。

2007年6月3日,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后中央纪委决定并报经中央批准,开除宋平顺党籍。

问:有何依据?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因已死亡不再移交司法

问:书面结论是什么?

答:确认其违纪。因为人已经死亡,无法执行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警告处分。

问:若党内确认了违纪,死亡官员的财产如何处理?

答:确认违纪所得的涉案款物、经济利益,应该予以收缴或者退赔。暂扣款物需按程序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理后上缴国库。

款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劵、房产、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问:违纪官员若涉及巨额贪腐,还需要移交给司法机关吗?

答:因为已经死亡,不再移交。

判决前死亡则不能认定为有罪

问: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法院判决前死亡,怎么办?

答:需要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无论前期侦查有多扎实,最终都不能认定为有罪。

问:在这个阶段,涉案官员的财产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有证据证明其财产属于贪污贿赂等违法所得,侦查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并且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将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死亡”会加大查办难度

问:为何外界认为人死就能“不了了之”?

答:中国传统“死者为大”,调查机关有时不愿继续对“自杀”官员的违法违纪问题继续调查,防止背上“刻薄”恶名。

问:“自杀“对案件查处有何影响?

答:案件的一个重要证据没有了。被调查人陈述无法获取,会使得案件查办难度加大。但是,对于官员在被调查期间自杀的,已经陈述了部分罪行的,或者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的,仍然可以认定。

如果在被调查前就自杀,查办难度就非常大。对受贿类案件,没有官员一方的陈述,属于缺失关键性证据,容易导致案件难以推进。

问:没有涉贪官员的陈述,是不是就没办法查证了?

答:不是。还会有电子证据、短信、银行汇款记录等途径佐证。另现在贪腐案件,往往有家属、情人等介入经手,也是案件突破路径。没有涉贪官员的口供,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关键看查办案件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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