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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华裔买房交定金又反悔 损失27.5万

2017年9月12日 作者:牧涛

大温哥华地区的一名华人眼科医生陈女士(Lydia May Chen)于四年前签约购买了位于该市中心川普国际酒店大厦(Trump International Hotel and Tower)里的一个公寓房。在支付了27万多定金后,陈女士却改变了主意。她又试图通过法律的途经要回定金,但是败诉。

这起案件再度证明:签署买房协议并支付定金的时候,一定要冷静、谨慎。

法庭文件显示,陈女士原居住在西温哥华的一处大宅里。当年川普大厦上市,陈女士觉得可以买一套公寓单位,搬到市中心去住。

于是陈女士就于2013年11月2日参加了大厦开发商的发布会,当场就表示出了购房的兴趣。

当天,陈女士就去银行办了本票,回到售楼处,表示要买一套三卧室的单位。在阅读了《披露声明》(Disclosure Statement)后,签下了合同,支付了27.5万元的定金。

法官相信,陈女士如此对川普大厦感兴趣,是基于开发商良好的口碑、大厦的所在地(温哥华市中心),以及公寓的景观。

谁知不久之后,陈女士就有了新的想法。她没有按约支付第二笔购房款,而开发商随即取消购房合同。

陈女士试图要回定金,但是被拒绝,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她的代表律师表示,购房合同并非强制执行的(unenforceable),并就此提出多条论据,但是没有获得法官的忍痛。

律师随后又试图以陈女士的英语不好做为理由,称按照有关法律,发展商不仅有责任要让买家阅读《披露声明》,还要让他们有“理解(声明)的机会”。

法官对此表示了反对。

他在判词中写道:法律确实明确规定了,房屋卖方必须在买家签字前,让其有阅读《披露声明》的机会,然而这并不是说一定要确信他们理解才行。此外,按照该省的相关法规,,开发商已给予陈女士一星期的“冷静期”。这段时间内,她可以自由更改主意、取回定金,可是她没有这么做。

法官称,在阅读了《披露声明》、经过冷静期之后,陈女士仍没有放弃合同,就没有理由再反悔了,因此判她败诉,不得取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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