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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养老方式的最后一代和第一代

2016-08-30 邹蓝

什么是中国传统养老,就是家庭养老。

最典型的说法就是养儿防老。

父母养育子女,换来自己到老的时候子女,尤其是儿子负责养老。

这是一个代际义务交换。父母养育了当事人,当事人要反哺进入老龄的父母。在上有老的同时,下有小。也就是要养育子女,等当事人自己老的时候子女负责父母的养老送终。

如此做法的前提有二:

家庭比较大,子女超过一个,两个及以上。

传统社会,父母在不远游。因为一远游,养老责任就事实抛弃了。而现在子女,如果在农村,没有考上大中专学校,就会到五百里一千里之外去打工。只有逢年过节才能回来。如果考上大学后,又在遥远的外地找到工作并且成家立业,那就也只是过年或出差才能回来看父母了。

第二种情况,意味着老人突发疾病,子女都顾不上,因为来不及赶到。

第一种情况,文革后期,权算从1970年开始,到2015年,这45年逐渐收紧乃至于到惨烈的独生子女政策执法,城市家庭基本都是独生子女。农村好一些,但是城乡差距导致乡村子女财务方面有心无力。

如此状况导致1945年到1970年出生的这一代或一代半人,在城市或者在东部中部的农村,作为整体,基本是给父母提供养老的最后一代,而自己子女无力也无法照顾养老的第一代。

也就是说,中国代际义务置换的链条,传递延伸了几千年之后,可能在这一代或一代半,总体上断裂(不能排除还有一些家庭依然能延续下去,但是总体上如此做的家庭的百分比很低)。也就是这一代人或者一代半人(1945年-1970年出生的人),因为剧烈的社会变迁,可能成为在养老方面,尽到了义务,但是得不到自己按照传统方式应该得到的权利。

也就是向上是托了自己父母甚至祖父母辈的养老,但是回头一看,自己的养老,已经没人能托了。因为子女就是想托,也托不起了。

从他们的子女角度看,可能一对小夫妻双双都是独生子女,自己下有一个或者现在可能刚有第二个孩子,养家的压力很大。抬头看,自己的父母两人,配偶的父母两人,就是4:2:1(2)的模式。

而且现在人均寿命在2016年已经到达76岁。假定一对35岁的小夫妻,各自父母年龄都在60-65岁上下,很有可能他们的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依然有健在的。因为现在城乡80多甚至90多的老人爷不罕见。隔代的祖父母辈,照顾的义务主要还是自己的父母辈。再过十年八年,隔代老人走了以后,小夫妻自己人到中年,父母进入70多的时候,4个老人中只要两个老人前后进医院,那这对中年夫妇就可能焦头烂额。因为他们自己的子女,也到了不省油的年龄段。

因此,对于1945年到1970年出生(2016年是71岁到56岁)的这一年龄组的人来说,但凡心疼子女的,基本都不会在期待他们作为义务来承担养老责任。

因此基本上的结果就是,这代人总体作为责任尽了中国传统社会给父母养老的义务,却总体上主动或被动放弃了要求子女“老吾老”的责任。子女愿意的是另外一回事。

因而谋划自己给自己的养老,可能是这一代人将近或者已经退出职业生涯时另外一个重要的议题。第一个议题是如何尽量长期保持相对健康。

这代人的父母辈,是中国传统社会养老方式中义务和权利都相对均衡的最后一代。

战后一代1945-1970,则是只有义务的最后一代,是没有权利的第一代。

他们的子女辈作为整体,可能是享受父母的养育之恩,但是无需为之养老的第一代。

少数家庭如此,国家政策无需操心调整。但是整个国家一代人如此,国家政策不操心,那就是《曹刿论战》中所说,肉食者鄙,未能远谋。真是那样的话,今后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是要付出巨大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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