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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新入籍法今起生效 表格填写不全或将直接被拒

2015-06-11 加拿大《明报》

改革并收紧申请条件的加拿大“入籍法”部分重要条款8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其中包括入籍官可以直接拒签填写不完全的申请表格,申请人需一开始就提 供“居住问卷”(Residence Questionnaire),详细列出进出加拿大的时间,有移民顾问说,凡是表上出现空白未填写的,都会被视为“不完全”,入籍申请会被拒。

移民部长亚历山大发表声明指出,刚刚通过不久的“入籍法”已经成效显著,申请个案积压已减至近两年来的最低水平,而且审理速度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效率都高很多。预计在2015年至2016年之间,入籍申请处理时间将减至一年以内,积压申请亦将处理掉80%。

今天起,加拿大移民新入籍法全面实施,6月11日及之后收到的入籍个案,加拿大移民部将使用新标准进行审批。据悉,新入籍法在提高申请人入籍门槛的同时,也将审批程序从原来的3个减至1个,并赋予入籍官更多的合理权力,将大大提高个案的审批效率。

变化1 居留时间延长

2014年2月6日,加拿大保守党政府提交C-24法案,对入籍法进行重大改革,部分条例从2014年8月1日起已正式生效。据加拿大移民局官网消息称,2015年6月11日,新入籍法全面实施,6月11日及之后收到的入籍个案,加拿大移民部将使用新的标准进行审批。

加拿大入籍法新增的“入籍后在加拿大居住的意向”条款,2014年8月1日已正式生效,即要求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初始就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同时递交《居住问卷》,详细列出进出加拿大的时间。相较于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居留时间延长的新要求更吸引有意移民加拿大的申请者关注。

新入籍法规定,公民入籍所需的居留时间,由原来的“4年内必须住满3年”,延长至“6年内住满4年”,而且新增要求纳入计算的4年内,居民每年在加拿大境内要居住超过183天。

此外,新法还取消了非居民居住时间可部分折算成入籍居住时间的条款,即申请人在没有获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期间,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不可以再继续按1/2折算成入籍居住时间。“延长居留时间,旨在放缓新法正式实施后的新入籍申请个案的增加速度,是从‘源头’控制个案积压状况的举措之一。”景鸿集团董事长关景鸿分析。

变化2 入籍资格强化

新入籍法加强入籍资格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需参加入籍考试的年龄范围从原来的18岁至54岁,拓宽到14岁至64岁,而且申请人必须在语言(英语或法语)和文化课考试成绩达标的情况下,方有资格入籍。

其二,现行的法律对入籍申请人没有任何税务要求,但新法规定,只有在6年中的4年里有加拿大税务记录的人才有申请入籍的资格。

其三,新法不允许任何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申请入籍,而旧法仅禁止有加拿大刑事记录的人申请入籍。新法还规定,拥有双国籍的加拿大公民,如果卷入和加拿大敌对的武装冲突,或被法庭裁定从事恐怖活动、间谍活动和其他叛国活动,其加拿大国籍可以被取消。永久居民如果卷入这些活动,入籍申请也将被拒绝。

业内人士认为,入籍资格的强化,除了可以减少申请积压,还有利于加拿大政府筛选出更为优质的新入籍人员。

变化3 实施入籍监管

加拿大新入籍法在提高入籍门槛、审批效率的同时,也更加注重保护合法入籍申请人的利益,开始对申请人入籍过程实施监管。

新法将对入籍顾问(代理人)监管,以确保申请人入籍申请过程符合相关规定,而旧法对申请人的入籍过程没有任何监管措施,且对造假未进行有效管控。

另外,新法对入籍造假的惩罚措施更加严格,从原来的仅为“1000加元罚款和/或入狱1年”,更改为10万加元罚款和/或入狱5年。

变化4 新增“亲和条例”

新入籍法新增了一些“亲和条例”。

其一,一些失去加拿大国籍的人可以重新获籍。对于那些因各种历史原因失去国籍的加拿大人,新法案建议分别处理。1947年1月1日(纽芬兰省为1949年4月1日)以前出生在加拿大的人和在此日期前完成归化手续的人,以及他们的第一代子女,将可以重获加拿大国籍。

其二,新法设立了针对在加拿大军队服役人员的入籍快速通道,而旧法无此项机制。

变化5 提高审批效率

此外,新法还赋予移民部长“终审权”,即移民部长可以随时否决任何一宗入籍申请案,以及授权移民部长定义完整申请文件及申请所需支持文件。同时,移民部长还被赋予“破格授予公民权”的权力。

业内人士分析,新入籍法给予移民部长更大权力,让移民部长有权取消或给予国籍。结合“审批三部曲化简为一”、“增加450位经过专业训练的入籍加拿大申请决策专员”等新例可看出,这也是加拿大政府简化审批结构,提高审批效率的举措之一。

  开始生效的部分条例,包括有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在原有的30名入籍法官的基础上,增添450名经过专业训练的入籍申请决策专员,代替前者的决策工作,令到申请处理过程从原来的三部曲变成一步到位;

  第二,要求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初始就提供完整数据;

  第三,被拒签的申请人,有权上诉至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以上的更高法庭;

  第四,入籍官可以直接拒绝内容填写不完整和文件不充分的申请个案。

  何谓不完整的申请?ICCRC持牌移民顾问黄国为解释说,凡是在任何要求填写之处留有空白的,以及没有附上要求附有的相关数据的申请,均是不完整申请。

  与过往不同,以后的不完整申请,可由入籍办公室收件处的低级工作人员直接拒收,不需通过入籍官员,并以直接拒签的形式,申请人不能拿回申请费和所有的申请文件。但这并不会影响申请人的申请纪录,该项目亦只是希望申请人更加用心的填写申请,增加审理效率。

  黄国为指出,在要求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中,以前往往是通过信件补交的“居民问卷”,现在要求在递交申请表格就同时交出。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直接将一些企图在居住时间方面造假的申请者,拒诸门外。

  “入籍申请能否成功,主要是要看居住时间,以往凡是持中国护照的,曾经有出境记录的申请者最容易被追查‘居住问卷’,现在人人都要填写了,那些有水分的申请人自然不敢再冒险。”黄国为说。

  最后,黄国为认为新例虽然给予申请者以往没有的上诉至更高法院的权利,但他认为这其实只是一个不是很实际的姿态,因为凡是被拒绝的申请人,除了极个别严重的案例外,没有人会去到上诉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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