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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丈夫外遇 怒杀“小三”被判无期

2014年12月17日 凤凰网

女子因丈夫与“小三”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一气之下前往“小三”经营的保健品店内,持刀将其捅死。12月1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2万元。

  被告人徐某,女,38岁,江西人,其被抓获时经检查已怀孕,后其坚持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称,其丈夫余某与被害人孙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同居,期间丈夫余某还曾多次殴打自己,致其不同程度受伤,加之自己长年患病,因长期受气而萌生杀意。

  而被害人代理人提出,徐某杀人有预谋,且其被抓获时身孕系与丈夫以外的他人通奸所怀,认为徐某犯罪情节严重,建议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及其丈夫余某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二人同在温州务工,2011年下半年余某结识被害人孙某后,与孙某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徐某因无法挽回丈夫,遂对孙某怀恨在心。

  6月20日上午,徐某携带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到孙某经营的性保健品店内,趁孙某不备,持刀捅刺孙某的胸部、背部、四肢等处数十刀,孙某被捅后逃至旁边理发店内,徐某追至理发店内继续捅刺孙某。

  后徐某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当场控制,孙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系遭锐器致体表多处开放性损伤、双肺破裂、胸腔积血,终因大失血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因情感纠纷而持刀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孙某明知余某系有妇之夫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起因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徐某作案后留在现场,警察到达现场后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

  综上,对徐某可从轻处罚。徐某系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对其依法不适用死刑,故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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